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湘,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费某某(系龙某某之夫、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曾某某(系陈某某之妻、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陈某某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6)雁执异字第336恢1-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该案期间,经与执行法院沟通联系,与申请复议人协调,申请复议人陈某某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某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陈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