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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复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湘,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费某某(系龙某某之夫、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曾某某(系陈某某之妻、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陈某某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6)雁执异字第336恢1-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该案期间,经与执行法院沟通联系,与申请复议人协调,申请复议人陈某某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某某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陈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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