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岭),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0年4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0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预谋后在开封至商丘的长途客车上,趁乘客袁xx熟睡之机,采取用刀片割包的方法,盗窃袁xx现金7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张xx的证言、被害人袁xx陈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某敏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