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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花垣缘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花垣缘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花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X镇望城坡。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辉群,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原告花垣缘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垣县新巍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同月26日,本院针对原告花垣缘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缓缴诉讼费申请,令其先预交5000元,其余部分至判决结案前交清。2011年10月1日即在结案前,本院给其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令其在签收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余额,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然而,原告花垣缘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余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已收取的预交的诉讼费5000元,退给原告花垣缘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向言梅

审判员彭某

二О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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