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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某被上诉人杜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星,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道顺,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某因被上诉人杜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星、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道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给上诉人石某。

审判长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双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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