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星,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道顺,永顺县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石某因被上诉人杜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星、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道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给上诉人石某。
审判长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双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