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个体户,住(略)。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9月1日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承担。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