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政,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常德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镇。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珊,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某诉人常德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天公司)、被某诉人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