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长沙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海涛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陈某与彭某经人介绍于1987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陈某某。结婚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好。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无故发生吵闹,夫妻间没有共同语言,很难沟通。原告陈某多次苦心规劝,但彭某一直不改,加之被告喜欢猜忌,让原告十分为难。经多方调解和亲友的劝解,双方关系仍无法改善。2010年开始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陈某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陈某与彭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被告彭某辩称,陈某与彭某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彭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是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好。陈某与彭某夫妻关系形成25年来,陈某本质并不坏,原告彭某始终相信,陈某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考虑到儿子尚未参加工作,彭某有信心感动陈某,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希望双方今后能够相互谅解、相互包容,维持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彭某于1987年12月5日在长沙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1月22日共同生育男孩陈某某。2010年4月份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开始出现矛盾,并言语上发生争吵,由于双方未能很好处理,而导致矛盾目前仍然存在。加之陈某多年一直从事出租车辆的驾驶工作,而彭某不时因家庭琐事纠结于陈某,陈某甚感烦心,遂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彭某离婚。
本院认为,陈某与彭某结婚至今已有25年,在多年的夫妻生活中,双方产生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2010年4月份起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发生争吵,主要是近年缺少沟通和理解形成的,但至今双方无大的、根本性的矛盾,只要双方各自克服性格上的弱点,相互理解和信任,遇事多沟通,其夫妻关系是可以继续维持和转好的,陈某要求与彭某离婚,事实和理由不充分。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海涛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家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