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吕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吕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调解:一、王某提出离婚,吕某同意,依法准许。二、王某自愿于2011年6月18日前给付吕某人民币x元整。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于2011年7月7日履行案件款x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泾民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斌
审判员许永涛
审判员赵卫斌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