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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某、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男,21岁

委托代理人:韩纯民,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男,37岁

被申请人:秦某某,男,40岁

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豫CL×××马自达牌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某、秦某某银行存款8000元。申请人刘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杨某名下的豫CL××××马自达牌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继英

审判员常跃华

审判员许丽飞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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