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居美国,系蒋云之夫。
原告谢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居美国,系蒋云之女。
原告谢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居加拿大,系蒋云之女。
原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系蒋云之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晓文,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邵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汤某
委托代理人邓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乙、谢某乙诉某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德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金明、人民陪审员袁艺玲依法组成合议庭主持调解。
原告诉某,原告家人蒋云于2009年5月31日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就医,于当天下午3点办理入院治疗手术,因被告一声错误诊断违规操作使蒋云的病情加重,导致蒋云于入院的第二天晚上抢救无效死亡。此后,被告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并未告知家属可以要求尸检确定死因,以致家属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尸体火化。蒋云去世后,原告谢某乙、谢某乙、谢某乙赶回邵阳为母亲蒋云办理后事,并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但被告拒不承认自己的诊疗错误,不愿承担责任,以致协商未果。综上所述,被告的医疗行为严重不当,明显违反了有关医疗规范,并最终导致原告亲人蒋云死亡的惨痛后果,给原告全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遂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11元,丧葬费x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交通费x.38元,共计x.49元。二、本案全部诉某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乙、谢某乙各项赔偿款共计x元。
二、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乙、谢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某请求。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收取受理的诉某费1000元由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乙、谢某乙负担50元,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负担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德元
审判员徐金明
人民陪审员袁艺玲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