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傅祥军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