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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被告人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0年9月20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10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0年10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征得被告人时某同意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4月16日下午,封丘县X村的王某艳(女,10岁)和本村的时某(女,10岁)在一起玩时,王某艳被时某用棍扎伤左眼部,王某艳在长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3天,后王某艳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新乡市德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艳左眼损伤为7级伤残。王某艳在长垣县人民医院治疗时,时某的父亲时某已缴纳3536元。后期治疗费被告人时某不再缴纳。2008年7月22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对王某艳和时某赔偿问题做出判决,判决时某再赔偿王某艳x.7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时某付清),判决书于X年X月X日生效后,被告人时某有能力履行,经封丘县人民法院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封丘县公安局于2010年10月20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对被告人时某刑事拘留后,其妹时某红于2010年11月3日与王某艳之父王某贵达成和解,赔偿王某贵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宋某、潘某证言,书证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及被告人时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时某与受害人王某贵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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