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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0)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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