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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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1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盗窃一案,于2011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6日晚13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伊尔曼美容店内,盗窃王一×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一×陈述、证人王二×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窦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峰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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