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潭中民一初字第20-X号
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
被告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男。
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管理人湖南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邹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男。
委托代理人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湘潭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罗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