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王某某与三门峡市方超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超公司)聘任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湖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方超公司聘请我作为协调员,在为方超公司办事所支出的打的、打字、复印等必要费用,是经该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成同意的。方超公司为我发了聘书,办事就不需再写委托书。要求撤销原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600元。
方超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方超公司聘任王某某为协调员,每年给王某某补贴2484元,王某某的行为是有偿行为。王某某称花费是经方超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成同意,但未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