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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衡阳市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宁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某某、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4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将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金玛园B栋住宅楼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被告使用,而被告并未完全某行合同,至今未将该住宅楼一、二楼住房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此,酿成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履行合同,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承建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金玛园B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范围: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3,框混结构,九层,整个工程由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建筑安装施工图纸上的设计内容承包,具体是基础、主体、内墙抹灰、外墙面砖、屋顶、楼地面木门、钻窗、底层卷闸门、水电安装、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室内不刮胶、公共处刮998胶、水沟、化粪池、消防安装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水电增溶、房前房后马路花堂、绿化由甲方负责。二、工程质量:工程按合格工程标准验收,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监理公司和质监部门的合理化要求施工,如乙方不听从指挥安排,造成工程返工停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三、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在两星期内付甲方贰拾万伍万元,包括以前交的壹拾万元,共计叁拾伍万元(含挖孔桩费),以便甲方及时处理前期发生的费用。由于甲方资金不足,甲方将该楼的住房[除肆套(含1932套、1632套)给甲方外],其余31套全某给乙方,X楼写字楼X.53从(1)轴到(13)轴,壹楼门面263.83从(1)轴到(11)轴,该栋的门面不足,甲方到第一期工程C栋(31)轴到(1/34)轴给乙方,该住房、写字楼、门面由乙方自行出售,甲方无权过问,所售的资金就是该楼的全某工程款和资金利息,甲方不再支付工程款,如乙方资金不足造成工程停工30天后,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五、甲方负责所有报建、规划、人防、消防、环保、渣土等一切相关手续的全某费用。包括国土转让金,乙方概不负责,房屋销售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建安营业税,甲方负责办好各住户的房产证和国土使用证,但产权证和国土证费用按国家规定各负其责。如甲方手续不到位所造成的工程停工、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全某由甲方负责。工程如手续问题造成停工30天,甲方就负责乙方全某工程款和前期所交的叁拾伍万元的资金利息,(月息2分)工程量按99年定额结算,连本带息一次退给乙方等协议。合同签定后,原告王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完全某行合同,为此,双方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座落于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金玛园住宅小区B栋一楼营业用房X-X-X号、X-X-X号、101-X号、102-X号;二楼住房201-X号、201-X号(面积以房地部门测绘为准)共计六套房屋以每平方800元的价格确权给原告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表示同意;

二、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在办理产权手续过程中需要被告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房屋资料,被告同意出具,并同意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各项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辉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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