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X镇。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安塞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玲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郭永旭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