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个人信息省略……)。
被告谢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