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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张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江某红之妻。

申请执行人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汉族,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江某红之子。

申请执行人江某乙(曾某名江某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江某红之父。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系被害人江某红之母。

被执行人张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中方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聂某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中方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两被执行人都在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世隔绝

将(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由中方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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