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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8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的一天凌晨,王红杰、王岩亮、马坤鹏(均已判决)、王泽峰(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骈家庄被害人李某乙的仓库持刀抢劫废旧钢板200公斤,经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钢板价值人民币740元。被告人邢某某在明知钢板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王红杰等人将钢板运至杨更新(已判决)的废品站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泽峰、王岩亮、马坤鹏、王红杰、杨更新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本院2008殷少刑初字第13、第X号刑事判决书;安阳市文峰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安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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