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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男。

被告左某某,女,39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杨某某,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某某、被告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3日上午,原告的铲车正在十七里河河道六标工程段河西广告牌下施工时,被告伙同他人来到工地,把该铲车司机邓丽明骗下车后,就上车强行把铲车钥匙拔掉,说有人在广告牌南侧推路时把她家的坟给推了,邓丽明告诉她那条路X村村民李某宝找人并现场指挥让推的,有事可以去找他。但在十二点半左某的时候,被告仍强行把原告的铲车开走,至今未予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停止对原告财产的侵占,返还原告x-1轮胎式装载机一台;二、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损失x元;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被扣期间造成的车辆损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扣原告的车辆,原告与本案证人邓丽明将被告父亲坟墓铲平以致尸骨无存才是事实,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的扣车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上午,王海山租赁原告的x-1轮胎式装载机一台正在郑州市十七里河河道六标工程段河西广告牌下为世通公司施工推路时,被告对该装载机的司机邓丽明称其家的坟被推了。2009年11月24日9时11分,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曹派出所接到被告报警,后派出所查明,世通公司的装载机施工后,被告称其家的坟被装载机推没了,要求赔偿,并把该装载机扣留。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将该装载机扣留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金岱李某摩托车仓库内;被告称原告的装载机将其家的坟给推了,但并没有扣留原告的装载机。

本院认为:侵占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x-1轮胎式装载机一台的请求,证据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原告的装载机将其家的坟推没了,要求赔偿,被告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左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x-1轮胎式装载机一台。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审判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陈选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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