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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二虎),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被害人王庆丰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新密市xx办事处xx一网吧内,同王xx、杨xx、杜xx及另一个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到新县城打架。被告人吕某某持刀及同伙分别乘车到新城北环路xx学校对面,被告人吕某某和王xx、杜xx与对方冯xx、王xx等人接触后争吵、厮打,被告人吕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王xx腹部捅伤,致其肝破裂。将冯xx颈部和右手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xx的伤为重伤,冯xx的伤为轻微伤。2009年11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王xx的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冯xx的陈述,同案人杨xx、杜xx的供述,证人楚xx、郑xx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破案报告、抓获证明,赔偿协议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乔建忠

审判员任学亮

代理审判员李向阳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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