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
被告李某丁,男。
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丁因下落不明,经公告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乙诉称,1998年春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1999年6月5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后同居生活。2000年生育儿子,2005年生育女儿。由于婚前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婚姻基础差,从而导致婚后经常生气、打架,造成感情破裂。2008年春,被告李某丁因和别人打架,外出至今两年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告于2010年春向法院起诉和被告离婚,后来为了孩子又放弃诉讼。现在半年过去了,被告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连一个电话也没联系过。现我们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和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丁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丁1998年春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6月5日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后,举行了结婚典礼。2000年农历5月18日生育儿子,2005年农历5月14日生育女儿,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的母亲生活。2010年2月原告李某乙向本院起诉离婚,后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2008年被告李某丁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的父母也不知道被告李某丁的下落,被告和其家人一直无联系。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丁长期外出不归,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足以说明被告李某丁无视与原告李某乙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丁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丁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郭雷奇
审判员库锁庆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聂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