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申请再审人张某乙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顺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该局副局长。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不服本院2011年2月16日作出的(2010)州行终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黄振强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