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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与被申请人永顺县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申请再审人张某乙父亲。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顺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该局副局长。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不服本院2011年2月16日作出的(2010)州行终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某乙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黄振强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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