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兰、刘某跃、徐某伟、徐某堂:
关于刘某兰、刘某跃申请执行徐某伟、徐某堂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31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