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南侧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筱铭,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桃源县X区X路X号。
负责人毛某,系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钟士杰,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以下简称东骏机械厂)与北人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0)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北人集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东骏机械厂和北人集团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加工定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东骏机械厂为北人集团公司加工折页机系列产品,北人集团公司分批次下订单计算加工金额;由北人集团公司提供加工定作零件的图纸资料;合同的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还约定交货日期:见订单;交货地点:北京通州;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按图纸要求或样品作为验收标准,东骏机械厂完工后,由北人集团公司质量检查员验收,要求一次交检合格率95%;包装、运输及费用负担:由东骏机械厂承担;结算方式及期限:东骏机械厂持生产令、入某、费用结算单等相关单据到北人集团公司审批、挂帐,按批次结帐付款等。2007年11月12日,北人集团公司给东骏机械厂发来《零件投产明细表(订货单)》,该订货单金额为x.9元。2008年2月29日,北人集团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德武代表北人集团公司折页机分公司向东骏机械厂寄来函件,该函件载明:“因市场原因,2007年11月发的,分别要求在1月、3月、5月份送货的订单,请暂不送货,什么时候送货,请听候通知”。
2008年5月21日,北人集团公司折页机分公司向东骏机械厂寄来函件,该函件载明:“根据产品库存及市场需求状况,对下半年各产品型号投入某例进行调整,2008年的三批订单中,第一批交货的订单不变,并要求在5月底前交齐。2008年第二批、第三批订单,暂停加工等候新的订单计划,已加工好的和己下料的,请报图号及数量,以便在新的订单里扣除其数量”。2008年10月8日,北人集团公司生产制造部向东骏机械厂又寄来《关于停止折页机分公司物料入某的通知》,北人集团公司生产制造部要求东骏机械厂自即日起停止折页机零件加工制作及送货。2008年11月26日,东骏机械厂与曾德武对账,确定东骏机械厂在制品金额为x元,曾德武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
因北人集团公司拖欠加工款,东骏机械厂向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人集团公司。2009年1月19日,东骏机械厂与北人集团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内容为:1、北人集团公司给付东骏机械厂加工费x.42元(于2009年1日24日前给付x元、于2009年2月28日前给付x元、于2009年3日31日前给付x元、2009年4月30日前给付x元、于2009年5日31日前给付x元、余款x.42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2、如北人集团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向东骏机械厂支付违约金x元,东骏机械厂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北人集团公司于2008年12日1日前己向东骏机械厂发出的订货单中尚未收货部分,双方当事人仍按2007年7月10日东骏机械厂与北人集团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履行。北人集团公司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第一项调解协议。
2009年7月18日,东骏机械厂向北人集团公司寄送《催款、提货函》,该函内容为:北人集团公司:贵方所下单号BZ08-01金额总计x.9元。2008年我方已按贵方要求加工制作。因贵公司内部调整等因素影响,要求我方暂缓发货。2009年1月19日经调解,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参照2006年12月份贵方与我方合作方式,贵公司先汇预付款,然后汇发货款,余额验货付清。据此,我方提出如下催款、提货要求,请贵公司支付订单总额60%的货款金额x元提货,并支付给我方该订单总额10%的保管费用等。2009年8月21日,北人集团公司向东骏机械厂传真《关于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催款问题》,传真件内容为:完全依据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x号全部内容执行;北人集团公司承认欠款事实对欠款金额亦无异议,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执行标准按贵方所下单号BZ08—01;北人集团公司同意与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继续履行合同,望贵公司于09年10月前将合格件全部交付使用等。
2009年l0月22日,东骏机械厂向北人集团公司寄送《关于北人集团“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回复》,其内容为:1、因订单产品搁置时间过长,我方需要一定时间重新清整。2、望贵公司确定派人时间并与我方协商联系,尽早派人来我方清点验货、装某、提货。3、如贵公司暂不便派人,请按上X-X-X我方提货函要求,付相应货款,我方即安排发货。4、除此之外,我方另提出折中建议供协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贵方折页机项目已停,我方按贵方订单计划已生产。双方都受点损失,请贵公司支付订单总额60%的货款金额给我方,存货由我方自行处理,双方两清,不再由此纠纷。可否望贵公司考虑!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北人集团公司与东骏机械厂双方于2011年10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按北人集团公司所下订货单(单号:BZ08-01)已生产制作的在制品归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所有。
二、北人集团公司补偿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x元,并于双方当事人签收本调解书后当日付清款项。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桃源县东骏机械汽车修配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59元,由北人集团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