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英,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新明,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利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覃某不服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慈利县中医医院赔偿医疗费x元、门诊费1038.5元、电话通讯费3300元、误工费x元、陪护费2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5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后续治疗费x元,共计x.6元,并由慈利县中医医院承担全部上诉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0日,覃某因在慈利县商贸建材城附近跌落下水道受伤后入住慈利县中医医院,诊断为腰腹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气滞血瘀型等;次日,覃某出院,其前夫于初延在住院病案记录上签字“要求出院,后果自己负责”,当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慈利县中医医院医嘱全休7天,不适随诊。2007年3月1日,覃某因左胸疼痛,再次入住慈利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血胸等,住院治疗8天,出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继续治疗,定期复查。2007年6月25日覃某复查,慈利县中医医院诊断证明:覃某左侧外伤性胸膜炎,需继续住院治疗,全休3个月。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1月11日,覃某因胆囊结石并胆囊炎术后、乙型糖尿病、高某、肺部感染等疾病到慈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覃某认为2007年2月20日由于慈利县中医医院漏诊其肋骨骨折及左侧血胸,导致其伤情恶化、扩大,因而发生纠纷。2010年5月28日,经慈利县卫生局委托,张家界市医学会作出张家界医鉴(2010)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定:1、慈利县中医医院对患者覃某存在漏诊的过失,因漏诊、漏治未得到减轻部分的疼痛损害,医方应负责任;2、患者的血胸及轻度胸膜粘连与医方过失无因果关系;3、患者在其它医院就诊诊断的胆囊结石并胆囊炎术后、乙型糖尿病、高某、肺部感染等疾病均与是否有过外伤或外伤的延误治疗无必然的联系;4、该医疗事件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慈利县中医医院赔偿覃某x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付清;
二、覃某就本案纠纷不再向慈利县中医医院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5742元,慈利县人民法院已决定予以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724元,依法减半收取2862元,由慈利县中医医院负担;覃某预交的5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金华
审判员钟以祥
审判员刘利利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