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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正光,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台家EX居委红庙巷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不服被告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王某锋

审判员郑立君

人民陪审员郭正初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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