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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于2004年12月购买了本村程宗山、汪甫国、汪甫清及汪家信四家自留山上松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居民汪明旺、张广成共砍伐上述四处自留山上松树1319棵。经商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39.1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外出,直至2009年7月31日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程XX、汪XX、汪XX、程XX、汪XX、汪XX、程XX、王XX、林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未经林业局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系初犯,认罪态度尚好;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尧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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