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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原审被告刘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6年,汉族,农民,住(略))后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某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董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个体钢模板租赁站业主,住(略)。

原审被告刘某,男,约40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再审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董某、原审被告刘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虽然在听证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此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本院不予采纳。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某斌

审判员张某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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