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员工,住(略),现住新宁县移动公司。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谢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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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