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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涛、姬小X兵、姜X会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3月15日因抢劫罪被户县人民法院以(2004)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服刑期间于2008年10月22日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铜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减刑2年,刑期执行至2011年10月23日止。现某崔家沟监狱第三监区X区服刑改造。

被告人姬X兵,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6年6月26日因抢劫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以(2006)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自2006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1月27日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铜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1日止。现某崔家沟监狱第三监区X区服刑改造。

被告人姜X会,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铜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以(2010)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现某崔家沟监狱第三监区X区服刑改造。

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崔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涛、姬X兵、姜X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涛、姬X兵、姜X会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第三监区X区一分队下井上零点班,被害人腾X科行走缓慢,同互监的区段X哨、郭某在十八分监区材料硐室附近,遇到罪犯安全员刘X涛,刘X涛嫌被害人腾X科到的太晚,便扇被害人耳光,用双手揪住蹲在地上的腾X科两耳朵往上提,被告人刘X涛、姬X兵又先后用木锨把在被害人腾X科臀部殴打。后被告人刘X涛让郭某领着腾X科先上井。2010年9月16日早8点交接班后的上井途中,在二十分监区保管室附近被告人刘X涛遇到腾X科见其不走,用木锨把又在腾X科臀部打了几下,并叫其他罪犯找架管将腾X科抬至总回风巷口放下,被告人刘X涛、姬X兵、姜X会再次用木锨把先后在受害人腾X科臀部实施殴打。后将腾X科抬上井送崔家沟监狱杏树坪医疗防疫站救治无效当日死亡,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腾X科系患冠心病而猝死,其生前所受外伤为死亡的诱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管教民警陈X锋报案材料证实因罪犯刘X涛与腾X科在井下发生争执,后腾X科送医务所抢救无效死亡。2、现某勘验笔录、现某、凶器刑事照片,证实犯罪行为发生地点及作案凶器。3、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0年9月16日分队入井上零点班,他和被害人腾X科一同入井,在材料室附近,被告人刘X涛用手扇腾X科耳光,双手提被害人耳朵,并和姬X兵先后用木锨把在腾X科臀部殴打,9月16日早8点交接班上井途中在2114绞车道口,刘X涛又用木锨把在腾X科臀部打了七八下;在总回附近,刘X涛又再次用木锨把殴打腾X科臀部。4、证人董X朋证言,证实2010年9月16日早上交接完班上井途中,在走过保管室五六百米地方,刘X涛用红木锨把打了腾X科四、五下,走到总回风口处,被告人刘X涛、姬X兵先后用木锨把殴打腾X科臀部,姜X会也打了几下。5、证人殷X龙证言,证实2010年9月16日早8点多接班后上井途中,走过保管室的一个地方见刘X涛用木棍打了腾X科臀部几下;走到回风处,自己先走了,听到后面有响声。6、证人王X山证言,证实2010年9月16日上井途中,在过了保管室几百米的地方有一个人打了腾X科,第二次是在总回处三个人打了腾X科,都是用锨把在臀部打,三个人打时,后面能打的少。7、证人韩X证言,证实被告人刘X涛、姬X兵、姜X会在2010年9月16日交接班上井途中,先后用一红木锨把殴打过腾X科,最后一次打时姜X会最后打的。8、证人蔡X龙证言,证实2010年9月16日早8点交接班上井途中,在总回风巷看见刘X涛、姬X兵分别用木锨把殴打腾X科臀部六七下、五六下。9、证人杜X斌证言,证实2010年9月16日早上井时,走过保管室五六百米的地方,因腾X科不走,刘X涛用锨把在腾X科臀部打了几下,然后叫人抬着腾X科走到总回风处,刘X涛、姬X兵、姜X会三人都用锨把分别打腾X科臀部十几下、七八下、三四下。10、被告人刘X涛供述,证实2010年9月16日分队上零点班,因嫌腾X科下井到的晚,在保管室附近便扇其耳光、用双手提被害人耳朵,后刘X涛和姬X兵用红木锨把分别在腾X科身上、臀部打了七八下、二三下,早上交完班后上井走到总回处,刘X涛和姬X兵又分别用锨把打了腾X科臀部六七下、五六下,姜X会也用锨把敲了三四下。11、被告人姬X兵供述,证实在保管室附近刘X涛用双手揪腾X科耳朵往上提,并和他分别在腾X科臀部打了四五下、二下,上井走到总回处,刘X涛和他又分别在腾X科臀部打了六七下、四五下,姜X会也打了几下。12、被告人姜X会供述,证实当晚在保管室门口看见刘X涛用锨把在腾X科臀部打了三四下,第二天早上大约9点多走到2114车场见刘X涛又用木锨把在腾X科臀部打了两下,用架管把被害人抬至总回处放下,看到刘X涛用木锨把在腾X科臀部打了两下。13、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腾X科系冠心病而猝死,其生前所受外伤为死亡的诱因。14、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腾X科于2010年9月16日临床死亡,2010年9月25日尸体火化。15、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4)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铜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刘X涛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10月裁定减刑,刑期执行至2011年10月23日止。16、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6)新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铜刑执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姬X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月裁定减刑,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1日止。17、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0)礼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姜X会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24日止。18、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0)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害人腾X科身份。

被告人姜X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其余两被告人均做了有罪供述;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涛、姬X兵、姜X会在服刑期间不遵守监规,因劳动生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X涛首先并多次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姬X兵、姜X会在刘X涛实施犯罪时均加入并参与实施了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结合被害人自身身体因素,导致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在量刑时应综合予以考虑。被告人刘X涛、姬X兵、姜X会均系在押服刑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五个月零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十年五个月零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姬X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零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十一年三个月零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三月十九日止。

三、被告人姜X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仁全

审判员赵新民

代审判员王某民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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