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社区第二小学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乙(上诉人之姐),女,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社区第五幼儿园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孤岛采油厂孤四区X队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某丁(被上诉人之父),男,汉族,胜利油田油建一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金凤,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2005)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199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赵以俭
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