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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熊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2005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x元,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

两被告辨称:借款情况属实,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并与被告达成协议。

经本院查明:被告熊某某分别于2004年3月16日、2005年1月9日向原告立据借款共5000元、x元,合计共x元,约定贷款月利率分别为6.2375‰、7.5225‰,到期日为2004年12月1日、2005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熊某某仅还息3487.94元,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熊某某、赵某某欠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6500元(至2010年9月26日止),两被告订定于2010年9月26日前偿还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6500元,本金x元由两被告在原告处另行立据解决。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财产保全费90元,合计共508元,被告熊某某、赵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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