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
被执行人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某,男。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谢某买卖合同一案,于2010年6月2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10)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谢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16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或冻结被执行邵阳市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
执行员杨某荣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