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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余某诉被告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余某,女,19XX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XX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余某,男,19XX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XX,临湘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余某诉被告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余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XX、余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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