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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宋某房屋租赁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鲍某

被告宋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被告宋某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鲍某房屋租金人民币6400元。

二、被告宋某自2010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支付原告鲍某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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