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
被告宋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被告宋某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鲍某房屋租金人民币6400元。
二、被告宋某自2010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支付原告鲍某租金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怡文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