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娟玲,女。
被上诉人衡阳市力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某、谭某、罗某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力源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上诉人冯某、谭某、罗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谭某、罗某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某、谭某、罗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某
审判员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娟
校对责任人:罗某打印责任人:龙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