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立字X号
申请人邓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
委托代理人杨X,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
申请人邓XX与被申请人朱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岳仲决字[2009]X号裁定书,申请人邓XX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其申请理由为:一、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二、仲裁庭对朱XX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有误,造成裁决错误。请求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仲决字[2009]X号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12月20日,朱XX与邓XX签订房改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朱XX认为该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遂向岳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岳阳仲裁委员会对该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作出了裁决。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因未对争议的范围作出明确概定,故应理解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对合同效力的争议、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争议、对合同条款具体履行上的争议等。因此,岳阳仲裁委员会对该合同效力作出裁决并未超出仲裁协议所约定的范围;至于仲裁庭对证据效力的认定和对仲裁事项的裁决属实体处理问题,不能成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综上所述,申请人邓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XX请求撤销岳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仲决字[2009]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邓XX承担。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