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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钟某

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X号对上海市X路X弄X号乙X室房屋的查封。

二、上海市X路X弄X号乙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周某名下。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唐瑞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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