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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被告汉中新雅装饰有限公司、汉煌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李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候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汉中新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汉煌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告汉中新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公司)、被告汉煌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红波、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雅公司和被告汉煌公司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公司诉称:被告新雅公司自2000年12月15日、12月18日两次向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借款计860万元,约定于2001年6月15日、6月18日到期还款;被告汉煌公司以其购置的“汉中市中心广场汉中国贸大厦北裙楼”建筑面积2313在建工程抵押担保。2003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将上述主、从债权转让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但至今未获分文清偿。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新雅公司向原告偿还逾期借款本金860万元、利息1049.x万元(计算至2010年3月20日)及实际还款之日又产生的利息;判令被告汉煌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其抵押的房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二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0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汉中分行与被告新雅公司签订2000年司字X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承兑金额880万元。同日,被告汉煌公司与该行签订2000年司字X号《抵押合同》,以其出资购买的汉中市中心广场汉中国贸大厦北裙楼X-11轴、A-C轴建筑面积2313.23在建工程,为被告新雅公司在承兑协议中880万元承兑额提供抵押担保。同年12月21日,汉中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预登记。被告新雅公司申请中行汉中分行承兑汇票,其中2000年12月15日承兑x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6月15日;2000年12月18日承兑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为46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6月18日。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如期承兑后付款,而被告新雅公司并未在到期日交纳票款,导致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垫款,被告汉煌公司也未如约履行担保责任。

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汉中分行将上述主、从债权转让给原告信达公司,并通知二被告签收。后经原告向被告催收,但未予清偿。被告新雅公司欠原告本金860万元,利息1049.x万元(计算至2010年3月20日)。

上述事实,原告信达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2000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汉中分行与新雅公司签订的2000年司字X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2、2000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汉中分行与汉煌公司签订的2000年司字第X号《抵押合同》;

3、抵押财产清单一份;

4、汉中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在建工程预登记证明一份;

5、2000年12月15日x号银行承兑协议及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各一份;

6、2000年12月18日x号银行承兑协议及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各一份;

7、债权转让协议一份;

8、债权转让通知二份;

9、利息计算清单一份;

10、催款通知三份。

上列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汉中分行与被告新雅公司、被告汉煌公司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新雅公司依约应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汉煌公司依法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一)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汉中新雅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借款本金860万元,偿付利息1049.x万元(计算至2010年3月20日)及实际还款之日又产生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

二、如果被告新雅装饰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由被告汉煌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抵押担保的位于汉中市中心广场汉中国贸大厦北裙楼X-11轴、A-C轴建筑面积2313.23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后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二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汉中新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古洁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郭玉平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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