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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XX,女,19XX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彭XX,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XX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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