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女。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
申请执行人姚某丁,女。
申请执行人姚某丁,男。
申请执行人姚某丁,男。
被执行人杨某戊,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戊在2011年4月21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戊座落于邵阳市X区X路海洋明珠小区X#楼住宅一套(产权证号:R(略)、面积223.0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符耿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