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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姚某乙等与被执行人杨某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女。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

申请执行人姚某丁,女。

申请执行人姚某丁,男。

申请执行人姚某丁,男。

被执行人杨某戊,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双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戊在2011年4月21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戊座落于邵阳市X区X路海洋明珠小区X#楼住宅一套(产权证号:R(略)、面积223.0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符耿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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