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X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6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某,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在外打工,家住(略),系被告人周XX之叔。
被告人周X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在外打工,家住永州市X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某,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某,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周X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某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某青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4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某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被告人周X三及其辩护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7日21时左右,被告人周X三酒后因琐事与蒋某某发生了争执,便动手将蒋某某的车踢了几脚,见制止不了周X三,随后蒋的朋友报了警,梅湾派出所的民警贺某某、唐某、赵某某赶到现场后,周X三此时将车的雨刮器扯脱,并将该车的挡风玻璃打烂,出警的民警见此情况,便要求双方一起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并同周X三的家人一起将其带上警车。警车开回派出所后,周X三赖在车上不下来,周X三的父亲就打了电话给被告人周XX告知其哥哥出事了,现在梅湾派出所。随后周XX便赶到了派出所,见其哥哥躺在警车的座位上,便上前与其说话,周X三指着贺某某说警察打了他,于是周XX就对着贺某某的右脸打了一拳,在派出所值班的民警程某过来制止,被从车里出来的周X三在头部打了两拳,后被闻讯赶过来的人将两人拦开,周XX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贺某某、程某的伤势为轻微伤。案发后,周XX赔偿给贺某某、程某医药费各3,000元,赔偿蒋某某车的损失4,000元。2011年7月14日,周X三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周XX、周X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XX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XX从轻判处缓刑。
被告人周X三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X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周X三酒后因琐事与蒋某某发生争执,后周X三将蒋某某的车踢了几脚,蒋某某的朋友见制止不了周X三,就打电话报了警,梅湾派出所民警贺某某、唐某、赵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周X三又将蒋某某车子的雨刮器扯脱,并用雨刮器将车子的挡风玻璃打烂,出警民警见状,便要求双方一起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并同周X三的家人一起将周X三带上警车。警车开回派出所后,周X三赖在车上不下来,周X三的父亲就打电话给被告人周XX告知其哥哥周X三出事了,现在在梅湾派出所。随后周XX便赶到梅湾派出所,周XX见周X三躺在警车的座位上,便上前与周X三说话,周X三指着贺某某说警察打了他,于是周XX就对着贺某某的右脸打了一拳,值班民警程某过来制止,被从车里出来的周X三将头部打了两拳,后被闻讯赶过来的人拦开,周XX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贺某某、程某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周XX赔偿贺某某、程某医药费各3,000元、赔偿蒋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
另查明,2011年7月14日,周X三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杨加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贺某某、程某、文某某、龚某某的证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警察证、情况说明、和解协议、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周XX、周X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周X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周X三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X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案发后已赔偿了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周X三系初犯、偶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周XX、周X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周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X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X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某青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岁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