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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号。

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

审判员罗学军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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