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杨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当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存储在被告(账号为(略))处的原、被告婚生女杨某乙因故身亡获赔的保险款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存储在被告(账号为(略))处的原、被告婚生女杨某乙因故身亡获赔的保险款x元。
财产保全费600元,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叶敏洁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