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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甲、胡某与潘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岚皋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X镇X村X组。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字,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系原告潘某甲母亲(身份证编号:(略))。

原告胡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字,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系原告潘某甲母亲(身份证编号:(略))。

被告潘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略),系原告潘某甲伯父(身份证编号:(略))。

潘某甲、胡某诉潘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某甲、胡某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潘某乙返还x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元。

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潘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按照(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同时我院已将执行款向申请人发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君

代理审判员张佩红

代理审判员唐玮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安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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