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于2004年4月在桂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婚前有一女儿李某,2004年10月双方生育男孩李某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200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金由被告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金由被告抚养,小孩的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对其他事宜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人民陪审员王长莲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