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汪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米XX、汪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叶XX承担。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解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