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叶XX诉被告米XX、汪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姚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汪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米XX、汪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原告叶XX承担。

审判长刘新民

审判员舒挺

审判员韩卫东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解淇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